如果就像鄧亞軍所說,這次發(fā)現(xiàn)的是兩具新的尸骨,那么2003年案發(fā)時公安部門的DNA親子鑒定結果就一定出了問題;如果公安部門DNA親子鑒定結果是正確的,也就是說這次發(fā)現(xiàn)的兩具相對完整的尸骨是2003年挖掘的遺漏,那么當時警方怎能在沒找到兩名被害人絕大部分尸骨的情況下,僅僅憑著少量散碎的遺骨就能結案?
這明顯是個悖論。
按警方的解釋,鄧亞軍他們在1號尸坑找到的遺骸是一位名叫韓鵬的被害學生。但是央視記者還找到了2003年底公審兇手時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一在當時警方向法庭提供的并被法庭認定的證據(jù)里,有這么一句話:
…2003年11月12日在被告人黃勇供述的掩埋被害人陳萌萌、韓鵬尸體的地點,挖掘出兩具男性尸體,其中一具未肢解的尸體為韓鵬的尸體,可排除中毒致死,不排除因機械性窒息死亡……
未經(jīng)肢解?也就是說2003年平輿縣警方在結案之前,找到了被害人韓鵬的相對完整的尸骨。而2(泊4年又找到的相對完整的尸骨,經(jīng)DNA檢測竟然還是韓鵬!
可見撒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如果你撒了第一次謊,就不得不繼續(xù)撒下去,去圓前一個謊,最后圓不過來的時候,就會自然穿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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